吴亮律师
在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中,若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,应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。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行政复议维持的情况下,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需共同承担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责任,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若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,根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,行政诉讼的被告应确定为复议机关。因为复议机关已经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调整或否定,所以应由复议机关承担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责任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从法律角度看,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中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作为共同被告,体现了对行政复议和原行政行为的双重审查。这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提高了行政效率。同时,也强调了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,确保其作出的决定合法、公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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